(2016)鲁06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潘桂喜、潘丽丽等与丁言乐、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桂喜,潘丽丽,潘欣欣,姚树花,丁言乐,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刘连成,于德军,范晓慧,王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桂喜。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丽丽。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欣欣。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树花。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言乐。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李永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英霞,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连成,现在在烟台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晓慧。原审被告:王召波。上诉人潘桂喜、潘丽丽、潘欣欣、姚树花、丁言乐、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刘连成、王召波、于德军、范晓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2)栖民一重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2)栖民一重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