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爱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深圳伊斯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爱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伊斯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25号原告:深圳市鹏爱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吉安工业园厂房四(二层)。法定代表人:刘谋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元,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伊斯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富康路6号-2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被告: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金凤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鹏爱半导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伊斯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263382.8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2016-龙)汇融宝保第021号】,载明如因原告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将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263382.8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爱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伊斯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伊斯诺电池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价值263382.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