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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桑宝印与侯希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宝印,侯希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桑宝印,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侯希北,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宝印与被执行人侯希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希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