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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42号罪犯李帅,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损失10332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止。该犯于2014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4年4月7日以来,李帅通过陌陌手机软件认识刘某某,自称其系部队转业现在泌阳县公安局实习以此骗的刘某某信任。之后,李帅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332元。2、2014年3月份,李帅通过陌陌手机软件认识王某某,自称其在泌阳县公安局工作,以为王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00元。3、2012年4月中旬,李帅通过陌陌手机软件认识邓某某,自称其在部队当兵,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泌阳县城都有房产,以此骗得邓某某信任,双方发生感情,致邓某某怀孕。被害人王某某、邓某某请求从重处罚李帅。另查明,李帅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5月11日、2013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个月。李帅系累犯。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帅系累犯,其在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不足三年的时间内两次因盗窃罪而被判刑,在被判处盗窃罪服刑释放后不思悔改,短期内又因诈骗罪入狱服刑,被害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且其在服刑期间未履行罚金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