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3093号起诉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被起诉人秦琳民间借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称,2013年6月10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金额为3585000元,被起诉人实际向起诉人提供借款为300万元,借期三个月。借款后,起诉人已向被起诉人偿还全部本金300万元,并按月息2%向被起诉人支付全部利息合计482830.02元。且起诉人称,其向被起诉人借款后,受市场经济及合作方拖欠垫资等多方影响,无法承受6%的高额利息。于是多次主动找被起诉人协商,希望按照法律规定的月息2%计付利息,但被起诉人仍然坚持要6%的月息并要求起诉人继续承担还款义务。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要求其支付6%的借款利息超出月息2%的法律规定,要求其继续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依法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3年6月10日成立的300万元借贷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从而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起诉人之间相关债权债务履行完毕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郑 夏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