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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0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世贵与孙燕春,重庆诸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贵,重庆诸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孙燕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04057号原告杨世贵,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晓东,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诸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721024595。法定代表人杜兴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洪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居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203栋2单元1902(12)号,组织机构代码:71457104-0。法定代表人史宏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029884。代表人丁岩,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燕春,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勇,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杨世贵诉被告重庆诸佛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孙燕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鑫、代理审判员王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世贵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世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99元(原告杨世贵已预交33199元),减半收取16599.5元,由原告杨世贵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代理审判员 陈 鑫代理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