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82号原告郭某某,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某甲,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继超、人民陪审员瞿铃、廖长洪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在《法制日报》上依法向被告陈某甲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被告陈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陈某乙。2009年12月23日,双方自愿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拾万元整,已经于2008年9月30日支付给女方人民币伍万元,剩下的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原告伍万元。在原告的催收中,被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表明该欠款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付款期满后,被告仍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及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陈某乙。2009年12月23日,双方自愿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拾万元整,已经于2008年9月30日支付女方伍万元人民币,剩下的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原告伍万元。在原告的催收中,被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表明该欠款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付款期满后,被告仍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及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经对被告陈某甲公告传唤,被告陈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离婚协议、被告欠条等证据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支付原告50000元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及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到庭诉讼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5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该款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某甲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原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1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吴继超人民陪审员 瞿 铃人民陪审员 廖长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