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9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朝伟诉被告胡世超、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朝伟,胡世超,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922-1号原告葛朝伟,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委六组。身份证号码41282419900211513X。委托代理人苏德,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世超,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大洋乡西大洋村四区278号。身份证号码130627198307042618。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6006049-3。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荣升,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74号,注册号911501027012023853。负责人燕林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胜记,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国源商品楼5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150103195705091513。委托代理人常娟,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中华家园3号楼5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150102198704190621。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朝伟诉被告胡世超、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朝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朝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朝伟撤回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的起诉。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秀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