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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7595号原告谈某某。被告吴某甲。原告谈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玉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某、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某某诉称,原告于1993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199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把家中所有的钱财都赌掉了,��后还一直向原告拿钱、借钱来赌博,此后原告与被告便无法生活在一起了。原告为躲避被告的无理要求,就离开了家,一个人在外居住。双方自2014年2月起即已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不思悔改,继续赌博。双方因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甚至威胁、恐吓、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曾承诺会给被告4万元(人民币,下同),现要求原告支付被告4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谈某某与被告吴某甲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1994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双方主要因被告赌博问题发生矛盾,后原告搬离双方共同住所,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审查处理结果、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维系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对此本应予以珍惜,然被告吴某甲未能妥善处理好与原告谈某某之间因赌博问题所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4万元,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中途无故退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