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日锻民事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日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日锻,男,汉族,1936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张日锻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6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日锻上诉请求解决房、户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上诉人张日锻要求解决户籍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于上诉人张日锻要求解决的房屋问题,法院在张日锻与肖春姬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对房屋归属作出生效判决,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张日锻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