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龙与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龙,林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财保4号申请人陈龙,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林清华,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林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林清华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9号元一小区2#元隆楼某单元(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以人民币52万元价值为限。案外人黄睿贞提供属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双下路20号凤湖片三坊七巷安置房(地块四)2#楼某单元(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龙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林清华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9号元一小区2#元隆楼某单元(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以人民币52万元价值为限。二、立即冻结黄睿贞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双下路20号凤湖片三坊七巷安置房(地块四)2#楼某单元(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申请人陈龙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晓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