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许杨堂与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杨堂,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718号申请执行人许杨堂。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苏宗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杨堂与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78740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15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借款人民币578740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6337.04元及案件受理费261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该厂房已被(2014)台玉执民字第2470号案裁定拍卖,并于2015年11月17日由买受人台州雅弗洁具有限公司以1430万元人民币竞得。因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税费未缴的情况,税收机关尚未将具体数目报送本院,故被执行人厂房拍卖款尚未分配完毕。2015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许杨堂鉴于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杨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百森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成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