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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明岩为诉牛洪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岩,牛洪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岩,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洪军,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上诉人刘明岩为与被上诉人牛洪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明岩。审 判 长  王霁虹审 判 员  李朝东代理审判员  左秀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