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叶肇顺与戴莲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肇顺,戴莲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342号原告叶肇顺,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莲花,女,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肇顺诉被告戴莲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不准备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