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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史斌与李科、黄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斌,李科,黄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65号申请人史斌,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李科,女,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黄顺全,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史斌因与被申请人李科、黄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科、黄顺全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史斌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顺全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损毁、贬损其价值或者其他产权过户,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