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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任福祥与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福祥,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676号原告:任福祥,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十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57********。被告: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十社。法定代表人:任吉真,该公司经理。原告任福祥与被告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任福祥在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任福祥在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