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富芳与刘增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富芳,刘增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698号原告程富芳。被告刘增军。原告程富芳诉被告刘增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富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