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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富芳与刘增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富芳,刘增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698号原告程富芳。被告刘增军。原告程富芳诉被告刘增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富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