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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内江金方格工业有限公司诉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曾本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499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金方格工业有限公司,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曾本俊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99号原告内江金方格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第二工业园(群星路),组织机构代码68793215-3。法定代表人邱盛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9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57005-3。法定代表人李缉永,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兴其,该局副局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余礼贵,该局副局长,一般授权。第三人曾本俊,男,1980年5月7日出生,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杨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隆昌县,系被告之表兄,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金方格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曾本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金方格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曾本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江金方格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曾本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金方格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曾本俊的起诉。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