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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2015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5)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积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胶州市海尔大道由北向西行至海尔大道与正阳路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房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房某某受伤,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提供了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应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胶州市海尔大道由北向南行至正阳路路口处、向西转弯时,因观察不周、未让直行而与由北向南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的房某某相撞,致房某某胸腔脏器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胶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胶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讯问被告人笔录、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胶州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胶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就本案的赔偿方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被害人房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徐某某予以谅解,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该事实有《协议书》、《谅解书》等随案佐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内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增光审 判 员  赵联青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