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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保华与邓渊贵,王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邓渊贵,王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89号原告张保华,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双圣、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渊贵,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王家秀,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华与被告邓渊贵、王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华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