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保华与邓渊贵,王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邓渊贵,王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89号原告张保华,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双圣、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渊贵,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王家秀,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华与被告邓渊贵、王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华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