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行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宝顺、陈裕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顺,陈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杨宝顺,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裕东,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杨宝顺与被执行人陈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裕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宝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