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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保令2号申请人:俞美红。委托代理人:谈乐园。被申请人:沈必文。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俞美红与被申请人沈必文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俞美红向本院提供了报案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微信记录以证明俞美红遭受沈必文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认为,俞美红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沈必文对申请人俞美红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沈必文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俞美红及其近亲属。本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并可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