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宝连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连,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连,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周伟,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皖0621执213号冻结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现因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