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龙春与潘勇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春,潘勇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王龙春,男,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赣县。被告潘勇登,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春诉被告潘勇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龙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