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龙春与潘勇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春,潘勇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王龙春,男,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赣县。被告潘勇登,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春诉被告潘勇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龙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