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小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李某金、范某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某,李某金,范某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221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操、周涛,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被告李某金,男。被告范某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李某金、范某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党书明审判员 刘广录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