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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74号原告:戚某某,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