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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恩龙与刘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龙,刘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033号原告朱恩龙,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东,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龙与被告刘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恩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龙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朱恩龙承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