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恩龙与刘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龙,刘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033号原告朱恩龙,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东,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龙与被告刘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恩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龙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朱恩龙承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