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于桂荣与宁夏瑞盛祥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荣,宁夏瑞盛祥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76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荣,女,汉族,45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瑞盛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郝建珍,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桂荣与被执行人宁夏瑞盛祥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银劳人仲字(2015)第48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于桂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