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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于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03号罪犯于瑞,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8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于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于瑞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未交纳罚金,未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