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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周红,董事长。关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凤岭段北面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08)第506444号】,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南面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11)第583603号】,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南面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11)第583607号】,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6号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13)第607444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凤岭段北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08)第506444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南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11)第583603号】。三、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南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11)第583607号】。四、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6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宁国用(2013)第607444号】。五、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