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成林诉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林,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李成林,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海东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金平,男,汉族,系中国联通青海互助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国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林与被告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成林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林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依法减半收906元,由被告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俊兰审 判 员 赵玉贤人民陪审员 马月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