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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付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955号原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15218108-2。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立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雪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付彪,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将侵占原告的房屋退还原告,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申请��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国网安徽阜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