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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立宝与许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宝,许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20号原告张立宝。委托代理人马云林,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宝与被告许智峰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