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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范金伟与文辉、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伟,文辉,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79-1号原告范金伟被告文辉被告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伟与被告文辉、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文辉、陈群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文辉或者陈群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刘某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武审 判 员  梅 峰人民陪审员  李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