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范金伟与文辉、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伟,文辉,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79-1号原告范金伟被告文辉被告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伟与被告文辉、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金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文辉、陈群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文辉或者陈群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刘某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武审 判 员 梅 峰人民陪审员 李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