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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唐灶娣与黄彬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灶娣,黄彬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唐灶娣,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彬武,男,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彬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彬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彬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彬武存款16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