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元发诉陈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元发,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XX组XX号。委托代理人朱辉,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层。负责人汪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元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10日,陈天华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蒋元发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天华负事故全责。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元发右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4根肋骨骨折及右上肢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分别构成五级(外伤参与度拟为50%)、八级、十级、十级伤残。原审法院另查明,肇事车辆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蒋元发的损失先由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陈天华承担。原审法院审核了蒋元发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元发688,477.38元;2、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天华39,851.8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34.54元,由蒋元发负担2,834.54元,陈天华负担5,000元。原审判决后,蒋元发上诉诉称,1、本案所涉血栓只是其自身的体质状况,而非侵权法规定的当事人过错,因此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要求不予计算参与度进行赔偿;2、假肢的更换次数应为五次,原审法院少算一次;4、假肢的维修费用应该按19年计算。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1、残疾赔偿金应当自定残之日起起算,原审法院关于赔偿年限的计算无误;2、上诉人的血栓系其自身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存在的糖尿病、动脉闭塞症而导致,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原审法院认定关联性较高才考虑计算参与度;3、假肢更换的次数和维修费用的计算得当。故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被上诉人陈天华则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蒋元发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自身身体状况是否应该计算参与度的争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鉴定后认为蒋元发自身存在的糖尿病、动脉闭塞症和交通事故外伤共同作用而引发血栓,且根据作用力大小确定参与度为50%,显然鉴定机构认为糖尿病、动脉闭塞症和外伤结合作用后造成了伤残等级加重,损失范围扩大有非撞击因素。而原审法院系从损害结果原因力的大小角度考虑,排除了撞击后非外伤形成因素,原审法院认定合理,本院予以认同。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问题,原审法院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至80岁共计17年,期间四年更换一次,不包括首次安装共计更换4次。维修费用因安装当年不产生,故原审法院以12年计算维修费正确。现上诉人要求更换5次,维修费用按照19年计算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7,389.99元,由上诉人蒋元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