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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河间市永强传动轴厂、田芝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间市永强传动轴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催1号申请人:河间市永强传动轴厂,经营地河北省河间市行别营乡西庄村。经营者:田芝荣。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间市永强传动轴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437298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5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13日,出票人台州市汇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台州路桥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间市永强传动轴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间市永强传动轴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XX评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