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9号申请人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第三十三层A座。法定代表人黄先友。被执行人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龙洞。负责人曹洪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正常履行,申请人向我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