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周鑫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李玉华。被告周鑫。原告李玉华诉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诗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剑、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鑫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日,周鑫向原告借款两万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共计借款4万元。周鑫借款时承诺只要原告有急用,随时可以还钱。现被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鑫未到庭应诉,也无书面答辩意见提交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玉华原系被告周鑫在广汉市雒城镇经营的“驼背鲜毛肚”火锅店内员工。后,周鑫以经营���金紧张为由,于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提议借款2万元,原告同意后于当日将2万元现金在“驼背”火锅旁的“米兰”茶楼内交付给周鑫,周鑫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李玉华现金20000元”。2014年4月24日,周鑫再次向李玉华提议借款2万元,李玉华再次于当日从银行取款10000元,连同现金10000元在周鑫驾驶的轿车内将上述现金交付给周鑫。周鑫收款后同样向李玉华出具了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李玉华现金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借款未果,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借条的形式达成的借款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享有相应权利。现原告全面履行了40000元资金的出借义务,并在借款后的合理时间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还款不能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鑫向原告李玉华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周鑫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可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诗珩审 判 员 谢 剑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用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