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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开县诚信加油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县诚信加油站,刘合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72号申请人开县诚信加油站,投资人程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723440483,住所地重庆市开县谭家镇龙溪村8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合彬,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开县诚信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刘合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县诚信加油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被申请人刘合彬在申请人开县诚信加油站购买汽车柴油,共加油61次,总金额76944元。被申请人刘合彬已支付16944元,下欠6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刘合彬至今未支付。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申请人开县诚信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合彬的银行存款6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县诚信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合彬的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