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包秀霞与王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秀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724号原告包秀霞,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开发区。被告王哲,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包秀霞诉被告王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包秀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哲所有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