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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419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被告郭某陪嫁物品归被告郭某所有,被告郭某支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000元(均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