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419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被告郭某陪嫁物品归被告郭某所有,被告郭某支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000元(均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