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雪与胡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胡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60号原告:王雪,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炎光,男,汉族,县交警队协警原告王雪诉被告胡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及委托代理人唐厚恩、被告胡炎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雪诉称:2015年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2015年12月15日胡炎光从王雪处借款20000元。后王雪催要,胡炎光不承认借款事实。故王雪诉至法院,要求胡炎光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胡炎光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2015年12月15日王雪给我的1.5万元是还她在2015年12月9日借我的1.5万元。我借给王雪的1.5万元是我从我父亲胡玉发那拿来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王雪从骆驼岭超市旁的农村信用社取款2万元,并主张将其全部借给胡炎光。胡炎光否认借款事实,只承认收到王雪所还欠款1.5万元。遂引起诉讼。王雪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公安机关对王雪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雪于2015年12月15日借给胡炎光2万元的事实。2.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借给胡炎光钱款的资金来源。3.公安机关对胡炎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胡炎光于2015年12月15日下午从王雪处拿走15000元钱。上述证据经胡炎光质证,对证据1-2有异议:证据1王雪说的不对,是王雪从我处借款1.5万元;证据2王雪还款1.5万元,为什么支取2万元不清楚。证据3无异议。胡炎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胡炎光的父亲胡玉发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其与胡玉发的通话详单一份,胡玉发的缴费收据一份,证明胡玉发的手机号码及2015年12月15日胡炎光向胡玉发借钱及胡玉发给胡炎光送钱的事实。提供胡炎光与王雪的通话详单一份,证明王雪向胡炎光询问借钱情况并于同日16时到胡炎光处取钱。上述证据经王雪质证,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不能证明胡炎光借给王雪钱的经过,且证人与胡玉发是父子,有利害关系。同时认为胡炎光根据通话详单陈述的向胡玉发借款时间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上一次庭审中陈述的时间不一致。胡炎光与王雪的通话详单证明不了王雪向胡炎光借钱。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评析认为:王雪和胡炎光的询问笔录系个人陈述,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即王雪于2015年12月15日在骆驼岭超市旁信用社门口将若干钱款(20000元或15000元)交付给胡炎光,本院予以确认,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存折中的记载能够证实王雪取款事实及给付胡炎光钱款的来源,且这一事实也能够从胡炎光的陈述中得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胡玉发是胡炎光的父亲,其证人证言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缴费收据是国家正规发票,能够证实胡玉发电话号码,本院予以采信。通话详单只能体现胡炎光与胡玉发、王雪之间的通话时间、次数及主被叫,无法反映通话内容,不能证明胡炎光想要证明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胡炎光是否在王雪处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王雪与被告胡炎光之间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王雪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仅能确认原告王雪于2015年12月15日交付被告胡炎光若干款项这一个事实,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故原告王雪主张被告胡炎光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