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刘明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99号罪犯刘明均,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6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张刑二初字第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8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明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刘明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刘明均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