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宁波全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全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1076号原告:宁波全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平。委托代理人:曹璐。被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晖。被告:吴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全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全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1元,减半收取11560.50元,由原告宁波全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海蓉人民陪审员 陈荣芳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戴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