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阳春娥、李阳春、李华等与被执行人罗维、罗玉生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春娥,李阳春,李华,李伟华,罗玉生,罗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阳春娥,女。申请执行人李阳春,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申请执行人李伟华,男。被执行人罗玉生,男。被执行人罗维,男。申请人阳春娥、李阳春、李华等与被执行人罗维、罗玉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34368元。在执行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罗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罗玉生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阳春娥亦不能举证。2015年11月25日,冻结罗玉生的存款140000元(账户余额不足,仅1007.22元,以后每六个月查询扣划一次)。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