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冯×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15号申请人冯1,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申请人冯2,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申请人陈,女,1931年6月1日出生。申请人冯1与申请人冯2、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自愿放弃胡名下位于昌平区昌平镇号、面积108.8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房产的继承权。二、陈同意将胡名下位于昌平区号、面积108.8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的房产过户到冯1、冯2两人名下共同所有,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冯1、冯2自行承担2016年4月1日,申请人冯1与申请人冯2、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请人冯1与申请人冯2、陈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冯1与申请人冯2、陈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月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