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江苏江海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海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催15号申请人:江苏江海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新宁路068号。法定代表人:陆九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凤姣,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江海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33498167,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江海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海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云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