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42号原告:刘某,汉族。被告:马某某,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与马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系马某父亲。原告诉称与马某婚内为被告购买一处住房,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购房款总计590934元,付款方显示为被告,马某因犯诈骗罪被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告认为上述购房款系夫妻共同债权,要求被告返还部分购房款。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本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房产购房人及付款方均系被告,原告主张系其与马某共同出资为被告购房,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该案并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如原告认为诉争房产为其所有或为夫妻共同债权,应另行主张物权或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