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22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舒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