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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22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舒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坚 关注公众号“”